勞務派遣作為一種靈活的用工形式,在實踐中常引發關于合同類型的爭議。其中,勞務派遣工是否能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,是一個備受關注的法律問題。本文將通過案例結合法律規定,對此進行詳細分析。
一、案例引入
某科技公司通過勞務派遣單位雇傭張某,派遣至公司從事技術工作。張某連續工作滿10年后,要求與勞務派遣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,但派遣單位以“勞務派遣不適用無固定期限合同”為由拒絕。張某遂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,主張其權利。
仲裁機構經審理認為,根據《勞動合同法》相關規定,勞務派遣工在符合法定條件時,有權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。最終裁決支持張某的請求,責令派遣單位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。
二、法律依據分析
- 《勞動合同法》第十四條規定,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,或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無過失的,可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。勞務派遣關系中,派遣單位是法定用人單位,因此該規定適用于派遣工。
- 《勞務派遣暫行規定》進一步明確,派遣單位應依法與派遣工簽訂勞動合同。當派遣工在派遣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,或符合其他法定情形時,派遣單位不得拒絕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。
三、勞務派遣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條件
勞務派遣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需滿足以下條件:
- 在派遣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;
- 或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,且勞動者無《勞動合同法》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、第二項規定的情形;
- 勞動者提出或同意續訂勞動合同。
需注意,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對象是派遣單位,而非用工單位。合同簽訂后,派遣工仍可能被派往不同用工單位工作,但這不影響其與派遣單位的勞動關系穩定性。
四、實踐建議
- 對勞務派遣工:應了解自身權利,在符合條件時及時向派遣單位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要求,并保留相關工作證據。
- 對派遣單位:需規范用工管理,依法履行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義務,避免因違法拒絕而承擔賠償風險。
- 對用工單位:雖然無固定期限合同的簽訂主體是派遣單位,但用工單位在選擇合作派遣單位時,應關注其合規性,以降低連帶責任風險。
五、結語
勞務派遣工在符合法定條件時,完全有權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。這不僅是法律賦予的保障,也是構建和諧穩定勞動關系的重要舉措。各方應正確理解和適用法律規定,共同促進勞務派遣市場的健康發展。